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北京市商业银行、市农信联社、市邮储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
利息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规范储蓄存款
利息清单的有关工作。个别储蓄机构如在规定时间统一
利息清单确有困难,可由分行书面写明情况,报市国家税务局同意后,方可延长时间。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负责规范
利息清单的指导与协调工作。适当时候,两部门将共同检查各储蓄机构的执行情况。
三、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要于2000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执行情况(附各行
利息清单)书面报告市国家税务局。各金融部门也应同时将有关执行情况书面报告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四、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
200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