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
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1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局《暂行办法》下发对提高税收
征管质量,强化税收管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全体干部,特别是与
征管考核内容相关的税收
征管人员认真学习,对执行《暂行办法》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鉴于总局《关于开展
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2号)文件废止,经市局研究决定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064号)和市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组织收入考核办法》的通知(京国税﹝2000﹞139号)文件中涉及税收
征管质量考核的部分同时废止,其他考核内容继续执行。
三、考核到《暂行办法》中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与原“十率”考核的内容及标准有较大变动,市局将于近期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前提下,拟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及我市国税系统税收
征管质量考核办法。
200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