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
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7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各金融机构接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委托发放的外汇贷款项目要单独核算,对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各分局要对所辖金融机构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委托发放贷款的情况进行调查,测算税源变化情况,于2000年11月底以前将调查情况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