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亦庄开发区财政分局、各区、县房地局:
为做好我市
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税等四项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函[2000]86号)的精神,并结合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局、财政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通知精神,做好
契税征管职能划转的组织交接工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为了做好
契税各项业务资料的工作交接,各级财政局和
契税代征单位须对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1月30日期间的
契税征收情况进行清理,将清理结果移交给同级地方税务局。
(一)移交
契税代征单位名单、清理
契税存款帐户
各级财政局将
契税代征单位名单(附表1)填表移交给同级地方税务局。
各级财政局和
契税代征机关认真清理
契税收入存款帐户,核实
契税征收数,并将全部税款于2000年12月15日前缴入金库,清理上缴后填报《
契税存款帐户清理表》(附表2)移交同级地方税务局。
(二)清理
契税完税凭证的使用及结存
《
契税完税证》(1999年5月1日起使用),《北京市
契税纳税收据》(1999年4月底以前使用),是纳税人完税的重要凭证,各级财政局和
契税代征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1号),认真清理《
契税完税凭证》、《北京市
契税纳税收据》和《契证》的领发、使用和结存及存根情况,存根及结存数移交同级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保管或缴销,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启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
契税完税证》(格式附后)。
(三)清理
契税征收台帐等数据资料
1、各级财政局和
契税代征机关认真清理2000年1月1日―11月30日期间的
契税征收资料,全面详细地统计
契税各项征收数据,于12月20日前填报《
契税征收情况清理表》(附表3)(农村地区的
契税征收情况单独统计填报),并提供2000年1-11月的
契税入库数,及1999年
契税年度决算报表(复印件)移交同级地方税务局。
2、 各级财政局认真清理自
契税开征以来的各种政策性法规征管办法的文件,及所有的征收统计报表、税源征收底册、调查报告等有关资料移交同级地方税务局。
各级财政局和房屋土地管理局对需移交的文件、资料、凭证,能提供原件的尽量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并应列出目录清单,如实填报相关表格,以确保各项资料的完整性。
三、
契税征管方式
契税征管方式暂继续采取委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乡财政所(农村地区)代征的方式。具体委托代征工作事宜,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地税征[1997]389号)办理,并签订《北京市
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格式附后)。
四、为加强
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财政部门、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资料定期传递制度,具体信息资料传递内容按照市地税局《关于做好
契税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0]478号)办理。
五、各级房地部门和各区县财政局继续协助地税局做好12月份
契税征管工作及2000年度决算工作,并于2001年2月底前将有关数据统计资料移交同级地方税务局,有关年度决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另行布置。
契税交接工作应于12月25日前完成。在清理、交接工作中如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地税部门。交接工作完成后,各区县地税局应将交接情况于12月30日前书面报告市地税局。
二000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