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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9]21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切实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1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我市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要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二、承办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资格必须经过市地税局商有关部门审查后确认。
    三、鉴于对税前扣除事项审核的质量要求,从事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在近三年未发生过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较全面地掌握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能够对企业的纳税情况作出全面公证的评价。
    4、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中至少有五名熟悉税收相关审计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人员。
    5、对企业审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在15人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应在20人以上,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在50万元以上。已取得执业证的税务师事务所,其注册税务师应在5人以上。
    6、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财务混乱的,不能从事税前扣除事项的审核工作。
    四、对具备上述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资格、业绩、有无违法行为等进行核实后,在本文下发后的20日内上报市地税局,我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将分期分批地公布从事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
    五、凡发生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事项的企业,在已确认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自愿选择事务所并与事务所确定委托与受托事宜,签订审核协议书。
    六、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税前扣除事项时,应附送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资料和双方签订的业务协定复印件。
    七、企业发生应提供中介机构审核证明的事项但未按规定进行审核的,税务部门不予受理审批事项并将加强对企业的稽查、检查力度,发现问题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审核中发现的有关税收方面的重大或特殊事项,应出具重大审核事项说明与审核证明(见附件1),一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九、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要对本所进行税前扣除事项审核的情况做出综合性的总结报告,其主要内容要求有:被审核企业的基本情况、审核事项的内容、对税收的影响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等(见附件2)。于每年的4月底以前将报告分别上报市地税局和当地区县地税局。
    十、税务部门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税前扣除事项,每年安排检查部门进行抽查、检查。
    税务机关发现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容不实或虚假审核证明的,将取消事务所的承办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资格,并依有关规定追究事务所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事务所不履行职责或超越税务审核权限,违反税收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外,事务所还要依照双方的有关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积极推动税前扣除事项由中介机构审核的工作,市局每年将确定一定比例的重点企业、核算复杂的行业,作为中介机构审核的对象,以建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机制。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键词: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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