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
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3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的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区、县国税局接到通知后,应对采集的价格信息进行审核和计算,并按要求认真填报有关调查表。
二、丙类卷烟价格信息由负责卷烟零售价格、卷烟出厂价格信息采集的主管区县国税局按照总局《卷烟
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相关报表及资料,丙类卷烟
消费税计税价格由市局审批后下达。新的计税价格执行时间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止(闰年顺延到2月29日)。在新的核价通知下达之前,暂按原核定的计税价格计征
消费税,待新的核价通知下达后再进行调整。
三、总局《办法》第十八条中所说“新牌号卷烟”,在1年试销期内的
消费税计税价格由市局核定。“新牌号卷烟”自试销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总局《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相关报表及资料,并在报送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经市局审批后,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
消费税。
四、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旧牌号新规格卷烟”,按总局《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相关报表及资料,并在报送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
五、负责卷烟零售价格、卷烟出厂价格信息采集的主管区县国税局和被采集单位名单见附表。(如有调整另下文通知)
六、总局文件规定的各种调查表,各负责采集信息的区、县国税局每季度报送一次,于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2000年度的价格信息于2001年1月15日前报送市局(流转税处)。
2000年12月12日
附表:
企业名称 采集内容 负责分局
北京卷烟厂 卷烟出厂价格 朝阳区国税局
北京创益佳商场 卷烟零售价格 朝阳区国税局
北京宏叶卷烟经销部 卷烟零售价格 朝阳区国税局
北京市昌平烟草有限公司 卷烟零售价格 昌平区国税局
北京亿客隆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卷烟零售价格 丰台区国税局
北京市丰台烟草有限公司 卷烟零售价格 丰台区国税局
北京市宣武烟草有限公司 卷烟零售价格 宣武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