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市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98号)文件精神,经与有关部门对全市具备从业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进行核实,现允许下列事务所可以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业务(见附件),请按照市局京地税企[2000]498号的文件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税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