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农业税等四项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税等四项税收征收工作从市财政局划转到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
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
农业税收)的征管工作,明确征管工作职责,规范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地税局《关于区、县农税征管机构设置、人员划转和部分科室职能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人[2000] 500号)的规定,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房山、通州、顺义、密云、怀柔、平谷、大兴、昌平、延庆14个区县地税局成立
农业税征收管理机构,机构名称为“北京市XX区(县)地方税务局
农业税管理科”,加挂“北京市XX区(县)地方税务局
农业税税务所”牌子,负责
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农税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市政府、市局的有关政策规定,拟定本区县
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2、制定本区县
农业税收年度计划,指导乡、镇代征单位按照征管规定开展征收工作。
3、负责
农业税收的税源测算,监控税源变化情况和收入进度,分析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4、掌握本地区经济发展、
农业生产、灾害情况以及农民负担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和权限、程序,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
5、负责耕地占用税的直接征收工作。
6、负责组织管理
农业税收收入入库工作,审核、汇总本区县
农业税收月、季报表和年度决算。
7、管理、分配和使用
农业税收征收经费。
8、负责制定本区县
农业税收票证使用计划及领用、发放、保管、结报缴销及对代征单位的监督检查的工作。
9、负责检查
农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检查部门对
农业税收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10、负责对基层代征人员的
农业税收政策和会计制度的培训工作。
11、负责本区县
农业税收的宣传、信息和调研工作。
三、关于
农业税收的征管方式
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的税款征收委托乡镇财政所代征,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部分耕地占用税的税款征收由乡镇财政所代征,国家、集体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征收。各区县局要按照京地税征[1997]389号《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与代征单位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格式附后),加强对
农业税收的征管工作。
四、关于
农业税收的税源管理
各区县要认真加强对
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的税源管理。乡镇财政所仍然代管
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的税源管理,区县地方税务局指导乡镇财政所的税源管理工作,并根据今后工作的进展,分步骤将涉税的各项基础资料核实清楚,在原有以村建帐的基础上,逐步落实到具体的土地承包人,按照纳税人
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增减变化、
农业特产品种植面积、品种、年限情况逐年计算变更,为实行征收到户奠定基础。
五、关于
农业税收的减免税管理
根据《北京市
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北京市
农业特产
农业税征收办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及其有关规定,
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代征单位审核,报区县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耕地占用税的减税、免税,占用耕地30亩以下的,由区县级征收机关审核办理;占用耕地超过30亩的,报市地税局批准办理。
六、关于
农业税收的会计和票证管理
各区县局要按照《北京市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另行下发)的规定,加强对代征单位各种征收票证的管理工作。代征单位征收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付规定格式的完税凭证。
乡镇代征单位征收的
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税款,不足500元的,可暂时放在
农业税专户中存储,但最长不得超过10天;超过500元或达到存放时间的,要及时缴入金库。
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的入库,统一使用《税收缴款书》和征收专用章。
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的退库,统一使用《收入退还书》和退库专用章。税款入库、退库和有关凭证的管理,按市局计会处规定执行。
农业税收月、季报表和年度决算的格式,由市地税局另行制定。
农税科都要配备专职的会计和票证管理人员,负责计会统计和
农业税收的票证管理工作。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日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协议人:
甲方: 乙方:
为加强
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的征收,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于北京市 区(县)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严肃履行。
一、甲方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农业税等四项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委托乙方代征
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和对农民个人占用耕地建房应征收的耕地占用税。
二、乙方应遵守的代征规定:
1、 代征范围:本乡镇行政区域内从事
农业和
农业特产品生产,取得
农业和
农业特产品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农村居民个人占用耕地建房应征收的耕地占用税。
2、计税依据:
农业税按照纳税人的计税耕地面积和规定的常年产量、税率、计税价格计算征收;
农业特产税按照纳税人从事
农业特产品生产所取得的实际收入计算征收;耕地占用税按照占用耕地面积和本区县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3、代征时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
农业税收专用完税证。
5、税款征收后,按照税款入库的有关规定及时入库。年底前要将征收的税款全部缴入金库。
三、乙方应于每月后5日内向甲方报告上月代征税款情况,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甲方汇总报告上一季度代征税款情况。
四、乙方在代征税款过程中,如遇纳税人拒绝代征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做出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需的税收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代征义务。
六、甲方按照乙方解缴代征税款的3%拨付给乙方代征手续费,乙方不得从所征税款中坐支坐扣手续费。
七、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 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或终止协议的责任。
八、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九、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比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