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
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于北京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的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2000年12月25日
上述法规补充意见部分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