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
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3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1.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所属区县联社、农村信用社并按照现行财务、税收规定做好2000年度财务决算工作。
2.北京市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家规定可从1998年度起计提住房公积金,每年计提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其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3.北京市农村信用社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励等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按照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2000﹞042号)规定执行。
4.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社区县联社按照京国税所﹝2000﹞010号《通知》和京国税所﹝2000﹞084号《通知》规定计提总机构管理费,其提取的管理费用途按照京国税二﹝1999﹞199号《通知》规定执行。
5.北京市农村信用社可依照本《通知》规定,研究制定有关
会计科目和账户调整的具体意见,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
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