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业务
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会[20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该文件的规定在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有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税法规定执行。
转发财政局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业务
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财会[2001]54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
为规范商品期货业务的
会计核算,维护商品期货市场的秩序,促进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业务
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OO一年一月十日
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业务
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0]1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规范商品期货业务的
会计核算,维护商品期货市场的秩序,促进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企业商品期货业务
会计处理补充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
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业务
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企业商品期货业务
会计处理补充规定
2、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
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3、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业务
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附件1:
企业商品期货业务
会计处理补充规定
为了规范企业套期保值商品期货交易的
会计核算,现对企业进行套期保值商品期货交易的
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
会计科目
(一)办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应在“期货保证金”科目下设置“套保合约”和“非套保合约”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和非套期保值(投机)业务买、卖期货合约所占用的资金。
从事商品期货业务但未办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企业,仍按现行
会计制度有关“期货保证金”科目的核算规定执行。
(二)办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应设置“递延套保损益”科目,核算企业在办理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结算盈亏。
二、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从事商品期货业务划出或追加的保证金,借记“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划回的保证金,作相反
会计分录,企业开仓建立套期保值头寸或追加套期保值合约保证金时,应根据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或“银行存款”科目。
(二)现货交易尚未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已经平仓的
会计处理如下: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平仓及结算盈亏时,若是盈利,则借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贷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若是亏损,则作相反的
会计分录。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在交易或交割时发生的手续费,按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平仓了结时,应结转其占用的保证金,借记“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了结,将套期保值合约实现的盈亏,同被套期保值业务发生的成本相配比时,若期货市场上的套期保值合约实现盈利,则借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物资采购”、“产成品”、“库存商品”等科目;若套期保值合约实现亏损,则作相反的
会计分录。
(三)如果现货交易已经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应当立即平仓,并按本规定二(二)进行
会计处理。
三、
会计报表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披露如下信息: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套期保值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值及持仓盈亏金额。
(二)被套期保值项目的性质及金额。
(三)本期内已与被套期保值项目进行配比的递延套保损益金
额;尚未配比的递延套保金额。
附件2:
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
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的
会计核算,现对有关
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
会计科目
经纪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业务时,应在现行
会计制度的基础上,设置以下
会计科目:
(一)“应收保证金”科目,核算对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划出或追加的用于办理期货业务的保证金,本科目应按交易所进行明细核算。
(二)“应收席位费”科目,核算为取得基本席位之外的席位而交纳的席位占用费,本科目应按交易所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保证金”科目,核算收到客户划入的保证金,本科目应按客户进行明细核算。
(四)“结算差异”科目,核算经纪公司同交易所及客户办理结算时,因采用的结算方式和计算程序不同形成的应收保证金与应付保证金之间的差额。
(五)“风险准备”科目,核算按规定从手续费收入中提取的期货风险准备。
(六)“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本科目应设置“客户垫付”和“客户罚款”两个明细科目。“客户垫付”明细科目,核算经纪公司在违约客户保证金不足时,为客户实际垫付的风险损失款项。“客户罚款”明细科目,核算因客户有违约、违规等行为对其实施的罚款。本科目应按客户进行明细核算。
(七)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明细科目,核算为取得会员资格而以交纳会员资格费的形式对交易所的投资。本科目应按交易所进行明细核算。
(八)在“营业费用”科目下设置“期货年会费”和“提取期货风险准备”明细科目。“期货年会费”明细科目,核算向交易所交纳的年会费;“提取期货风险准备”明细科目,核算按规定提取的期货风险准备。
(九)“手续费收入”科目,核算从事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十)在“应付账款”科目下设置“代收手续费”明细科目,核算从客户保证金中划转的,为交易所代收代付的手续费。
二、账务处理
(一)会员资格费投资
经纪公司为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而交纳会员资格费时,应按实际
支付的款项,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期货会员资格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经纪公司转让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应按实际收到的转让收入或交易所实际退还的会员资格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经纪公司会员资格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期货会员资格投资”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交纳席位占用费
经纪公司为取得基本席位之外的席位而向交易所交纳的席位占
用费,借记“应收席位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退还席位,收到交易所退还的席位占用费,作相反的
会计分录。
(三)交存保证金
经纪公司向交易所划出以及追加保证金时,借记“应收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划回的保证金,作相反
会计分录。
收到交易所划转的保证金存款利息,借记“应收保证金”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四)收取客户保证金
经纪公司收到客户划入的保证金,应按实际划入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保证金”科目;客户划出的保证金,作相反
会计分录。
(五)结算盈亏
对于期货合约当日结算的盈利,经纪公司应根据交易所结算单据列明的盈利金额(包括平仓盈利和浮动盈利),借记“应收保证金”科目,按照同客户结算的平仓盈利金额,贷记“应付保证金”科目交易所结算金额小于经纪公司与客户结算金额的差额,借记“结算差异”科目(交易所结算金额大于经纪公司与客户结算金额的差额,贷记“结算差异”科目)。
对于期货合约当日结算的亏损,经纪公司应按照同客户结算的平仓亏损金额,借记“应付保证金”科目,根据交易所结算单据列明的亏损金额(包括平仓亏损和浮动亏损),贷记“应收保证金”科目,交易所结算金额小于经纪公司与客户结算金额的差额,贷记“结算差异”科目(交易所结算金额大于经纪公司与客户结算金额的差额,借记“结算差异”科目)。
强制平仓的
会计处理与上述规定相同。
(六)实物交割
对于已实物交割了结的合约,按交割结算价先作对冲平仓处理,按本规定(五)进行处理。
代理买方客户进行实物交割的,依据交易所提供的交割单据,按实际划转支付的交割货款金额(含增值税额,下同),借记“应付保证金”科目,贷记“应收保证金”科目。
代理卖方客户进行实物交割的,依据交易所提供的交割单据,按实际划转收到的交割货款,借记“应收保证金”科目,贷记“应付保证金”科目。
(七)代理客户交纳罚款
代理客户向交易所交纳的违约罚款支出,借记“应收风险损失款―客户罚款”科目,贷记“应收保证金”科目;实际从客户保证金中划转违约罚款支出时,借记“应付保证金”科目,贷记“应收风险损失款―客户罚款”科目。
(八)结算手续费
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时,按实际划转的款项,借记“应付保证金“科目,按实际划转的款项中属于经纪公司收入的部分,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属于为交易所代收代付的部分,贷记“应付账款―代收手续费”科目。
向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应按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代收手续费”科目,贷记“应收保证金”科目。
(九)交纳年会费
经纪公司向交易所交纳年会费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营业费用--期货年会费”科目,贷记“应收保证金”科目。
(十)提取和使用期货风险准备
经纪公司按规定以手续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时,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营业费用--提取期货风险准备”科目,贷记“风险准备”科目。
错单合约平仓产生的亏损,按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风险准备”科目,贷记“应付保证金”科目;错单平仓实现的盈利,作相反的
会计分录。
因经纪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风险损失,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按应由当事人负担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应由经纪公司负担的金额,借记“风险准备”科目,按实际向交易所或客户划转的金额,贷记“应收保证金”或“应付保证金”科目。
因客户责任造成的风险损失,需要经纪公司代为客户垫付时,按实际向交易所划转的金额,借记“应收风险损失款--客户垫付”科目,贷记“应收保证金”科目;向客户收回垫付的风险损失款时,借记“应付保证金”科目,贷记“应收风险损失款--客户垫付”科目;按规定对难以收回的风险损失款予以核销时,借记“风险准备”科目,贷记“应收风险损失款--客户垫付”科目。
因客户有违约、违规等行为对其实施的罚款,在客户实现支付罚款前,借记“应收风险损失款--客户罚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实际收到客户支付的罚款时,借记“应付保证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风险损失款--客户罚款”科目。
(十一)对客户发生的质押业务,应作备查登记,并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说明。
三、
会计报表示范格式――请下载2001_205.doc文件
利 润 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金额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