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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并自用的国产小汽车,在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时,除按现行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海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回国人员购买汽车准购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海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国内单位出具的上述留学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服务的证明原件。
  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的小汽车,其免征车辆购置税需提供的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明确。
  2001年4月6日
关键词: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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