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
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是指由市政府或区县政府领导并有同级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的机构。否则为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
二、企业等社会力量向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进行捐赠时,须提供被捐赠部门的编制证明和加盖财务专用印章的捐赠票据及捐赠“红十字
事业”的具体项目等;向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进行捐赠时,须提供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文件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证明及加盖财务专用印章的捐赠票据及捐赠“红十字
事业”的具体项目等,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200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