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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195号)第一条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200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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