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三元石油有限公司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注释:条款废止,第二条、第三条废止,详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7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集团化管理、专业化连锁经营的模式,将其所属二级单位和23座加油站取消法人资格,重组为“北京三元
石油有限公司”。现将该公司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此次重组的23个企业从2001年6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原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办理结票、结税及各项征管手续,并对其存货进行清理,对其账实不符部分补征增值税,账实相符部分及留抵税金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二、北京三元石油有限公司应在大兴县国税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于2001年6月1日起统一对外开票,并由北京三元石油有限公司统一购进货物,统一进行进项税额的计算,同时在大兴县国税局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三、参加此次重组并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涉及区县转移的,其专用设备、专用发票问题均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2000﹞14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由于上述改制重组影响的税款转移问题,按市局有关税源转移的规定办理。
20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