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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凡经我市(含区、县)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并注册登记的各类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由于我市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没有使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所以凡在我市地税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按照京地税企[1998]386文件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5号
关键词: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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