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注释:条款废止,第六条和第七条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保证外商
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2年第13号令《北京市征收外商
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1]6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局京地税人[2000]第500号文件精神,地方税科负责土地使用费政策和征管工作的贯彻落实,各有关税务所负责具体的征收管理。
二、凡外商
投资企业未与国土房管部门签订《北京市外商
投资企业用地合同》(以下简称用地合同)的,地税部门应督促其签订《用地合同》。为保证土地使用费收入的及时入库,在《用地合同》签订前,或原财政部门未对外商
投资企业进行土地使用费核定的,暂由地税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应缴费额。
三、外商
投资企业与国土房管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30日内,应持《用地合同》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并填写《外商
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纳费申报表》《表附后》。
外商
投资企业未签订《用地合同》的,应自纳费义务发生后30日内,持有关用地资料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并填写《外商
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纳费申报表》。
四、对于按政策规定由房屋、土地的出租方或外商
投资企业的中方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应由外商
投资企业填写《外商
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纳费申报表》,向其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申报核定;主管地税部门审核后,填写《外商
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缴费转移通知单》(表附后)一并报本局地税科(业务科),由地税科(业务科)将有关资料转到出租方或中方的主管地税部门,通知企业缴费。
五、土地使用费的纳费地点为缴费企业税务登记地。
六、外商投资企业因搬迁、终止合同等原因改变用地的,其用地的第一个月或最后一个月用地时间超过15天(含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缴费,不足15天免缴。
七、减免费的管理
(一)符合政策性减免的企业,由其填写《纳税企业单位减、免税申请书》及《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减免费申请附表》(表附后)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经各区县局、各分局审核批准,报市局备案。
(二)减免费比例的确定
(1)侨资、台资企业经考核合格,可按核定的标准减收20%的土地使用费;
(2)侨资、台资企业为生产型企业的,经考核合格,可按核定的标准减收25%的土地使用费;
(3)侨资、台资企业为产品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经考核合格,可按核定的标准减收30%的土地使用费;
(4)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考核合格,可按核定的标准减收25%的土地使用费。
(三)各类享受减免费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凭有关证明文件,于每年7月至9月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减免费审批手续。
八、有关票证的管理工作按计会处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外商
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纳费申报表
2、外商
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减免费申请附表
3、外商
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缴费转移通知单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纳费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第 号 |
企业全称(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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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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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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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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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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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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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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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纳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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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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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座落地址 |
占地面积(平方米) |
土地类别 |
土地等级 |
单位标准 (元/平方米) |
年应纳费额(元) |
用地起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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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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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报地税机关(签章): |
受理申报人员: |
受理申报日期: |
受理文件名称: |
备注: |
填表人: |
说明 1、 “主管部门”填写 中方投资者的最高一级主管部门,以分辨入库级次。 |
2、凡未与房地管理部门鉴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或财政部门也未核定标准的企业,本表中“土地类别”、“土地等级 ” 、“单位标准”、“年应纳费额”暂由税务部门填写。 |
3、 “企业类别”填写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核定时间填写核定土地使用费标准的时间。 |
4、“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按取得形式分别填写划拨、租赁、中方无偿提供、中方作价入股、出让。 |
5、以租赁和中方入股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填写确定的纳费义务人的全称。 |
6、 受理文件名称填写《用地合同》或财政部门纳费批复及证明用地面积的其他有关文件。 |
7、按销售收入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备注栏注明核定的费率。 |
8、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填写后,报主管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审批后,退申报单位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