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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营[2009]20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9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一年十月十二日
关键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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