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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5号
关键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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