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契税减免税申请审批书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鉴于目前涉及个人办理契税
减免税申请数量较大、现用的《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及《契税
减免税申请附表》不适用于个人办理
减免税申请的实际情况,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手续,根据实际征管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市局制定了适用于个人办理
减免契税申请手续的《契税
减免申请审批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使用《契税
减免申请审批书》;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继续使用《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及《契税
减免税申请附表》。
二、关于契税
减免税申请审批的程序,仍按市局京地税地〔2000〕478号第八条规定执行。
编号: 局 年 号
契 税 减 免 申 请 审 批 书
申请人:
年 月 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
填 表 说 明
本申请书仅限于个人使用。
本申请书一律用钢笔填写,不得复写或复印。
1、 纳税人姓名:填写纳税人(实际购房人)的姓名。
2、合法性身份证件及号码:按纳税人持有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武警证、港澳通行证、台胞证、护照等证件及相对应的证件号码填写。
3、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按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时间填写,买卖双方签署合同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签订合同一方的签约日期为准。
4、购房面积:按纳税人购买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填写;未经测绘部门实际测量的,按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填写。
5、购房金额:按合同约定的实际成交价款填写。
6、购房地址:按纳税人购房的实际座落地的地址填写。
7、附送资料:纳税人应提供以下各种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征收机关审核后退回原件,留复印件:
① 普通住宅、空置商品住房、空置商业用房类:
纳税人身份证件;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委托他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卖方提供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产权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资料。
②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类:
纳税人提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货币(实物)补偿协议;新购住房合同、付款凭证;个人身份证件及户口簿;购房人与被拆迁人名称不一致的,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其它相关证明资料。
③ 其它类:政策规定的其他
减免税项目,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办理
减免税有关的书面证明资料。
8、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形式、
减免类型由征收机关按表中要求选择性填写。
9、计税金额:按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的计税依据的金额填写,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类型的成交价格或征收机关参照的市场价格(评估价格)。
10、计税金额×适用税率=应征税额
11、应征税额-
减免税额=实征税额
纳税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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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身份
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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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身份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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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
由
申
请
减
免
税
个
人
填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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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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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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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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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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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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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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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减税、免税理由(在选项前划“√” ):
( ) A、 1999年8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属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竣工验收尚未售出的住房。
( ) B、 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属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竣工验收的商业用房、写字楼。
( ) C、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
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D、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 ) E、 个人购买普通住宅。
( ) F、 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 ) G、 其它(需详细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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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资料(在选项前划“√”):
□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 □授权委托书 □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 □军人证 □武警证 □港澳通行证
□台胞证 □护照 □房屋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协议 □卖方的产权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 □工程规划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其它证明材料(需详细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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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以上提供的基本情况及申请减免契税的附送资料,均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由本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代理人)签字:
申请办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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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
屋 权 属
转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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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项前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 □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 □房屋交换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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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
由
主
管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填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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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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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项前划“√”:
□空置商品住房 □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普通住宅 □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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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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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率(选项前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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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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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
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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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征
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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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额
(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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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员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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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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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所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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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长: 年 月 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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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业务科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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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长: 年 月 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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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分局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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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局长: 年 月 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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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业务
处室
审核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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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业务人员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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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
由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填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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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审批意见:
签字: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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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
主管
局长
审批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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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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