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2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2年6月1日起,凡批发或零售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增值税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征收优惠。
二、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2年6月1日以后生产销售上述货物的,其增值税税率应调整为13%。原按17%税率计算并多缴纳的增值税款,在纳税人将17%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换开13%税率的专用发票后,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其多缴税款可在以后年度增值税应纳税款中抵减。
三、增值税纳税人2002年6月1日以后因批发或零售上述货物而多缴的增值税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办理增值税退库手续。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换开普通发票,否则对其已入库税款一律不得退税。
四、以上减免税审批手续及抵减、退税审批手续由各局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