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夫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区 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2]6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九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
综合性保险公司必须财、寿险业务分业经营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保险公司分业改革的指示精神,
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需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划转到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由于上述这种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过户过程中,并未发生有偿销售不动产行为,也不具备其他形式的交易性质,因此,对保险分业经营改革过程中,
综合性保险公团及其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因分业而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