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文件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扣除比例计算为:北京市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