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
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为了作好我市国税系统代扣、代收和
代征手续费(以下简称“
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总局的(国税发﹝2002﹞65号)文件和市局(京国税发﹝2002﹞153号)通知以及本通知。认真贯彻落实
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
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
二、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三、各单位财务部门以计征部门提供的下年度代扣、代收和
代征税款预计数为依据,编制
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年度预算,随年度总预算一并上报市局。
四、市局对各单位
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分季核拨。
五、各单位当年支付的
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由市局在下一年度进行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抵顶下年
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额。
六、
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各单位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在“
代征代扣手续费”科目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
代征”三个明细科目,科目编码分别是“50702030701”、“50702030702”、“50702030703”。
八、各单位财务部门依据计统部门提供的《
代征代扣税款提取手续费情况表》办理支付
代征代扣手续费。其中:通过银行划转支付的
代征代扣手续费以银行回执联作为财务部门记帐的原始凭证;直接到财务部门办理领款手续的,要以计统部门提供的《
代征代扣税款提取手续费情况表》填制《代扣代收和
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并作为财务部门记帐的原始凭证。
九、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建立
代征代扣手续费支出单位(部门、个人)台帐,并建立代扣、代收和
代征税款协议档案备查。
十、市局将结合年度内部财务审计对各单位
代征代扣手续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