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6]430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6]30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85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2]8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