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
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文件的精神,为了规范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征纳行为,提高征管水平,市局制定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现将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是规范征纳双方征纳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文书的格式内容、具体使用和填制报送都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执行。
二、各局要组织税务干部及乡镇农业税收代征单位认真学习,理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法律依据,做到会填写使用,充分认识使用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还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做好宣传工作。
三、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保管期暂定五年。
四、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自2003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使用。
附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式样(略)
二ОО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