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处于建设期按预征所得税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完成建设期汇算并按正常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报送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时,应按财政部门制定的当年度适用的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格式报送。
三、《管理办法》中第十四条所提及的“滞纳之日”是指纳税年度终了满5个月的次日。
四、《管理办法》中提及的《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总局下发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的格式自行印制、发放。其它所涉及的文书,亦由各局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
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39号)自2002年度起废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