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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项目(第四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项目(第四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三月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项目(第四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24号
    
    河北省、北京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7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第四批“中中外”合作项目合作方(名单见“附件”)因“中中外”项目终止而取得的补偿金的税收政策,仍按照财税字[2000]7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合作项目合作方名单(第四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合作项目
    合作方名单(第四批)
    单位: 元
 

序号

合作企业名称

注册地点

补偿金额

1

北京优尼新电信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 饭店421室

60850997.07

2

廊坊联通阳光通信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23552951.93

  
关键词:税收政策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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