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供销合作社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
北京市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更好地推进本市
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根据
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供销社等九部委发布的《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和北京市郊区工作会议关于“继续完善推进
农业产业化的政策措施,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对能够带动区域主导产业展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要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进行政策倾斜,再培育一批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北京市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
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北京市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三条 申报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须先取得北京市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已经获得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自然享有北京市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北京市
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市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以及监测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
第五条 凡在本市注册登记、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论何种类型、何种所有制、何种隶属关系,均可提出北京市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
第六条 申报企业要符合本市
农业产业化发展导向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产品。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企业规模。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4、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申报近三年内无欠税、欠薪、产品监测不合格等不良记录。
5、企业资信状况。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经营情况良好,具有正常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抵押市场风险的能力。
6、企业大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大带动农户达到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8、已开展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区县,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区县级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9、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农产品、农产品加工出口先进企业、
农业高科技企业可在第六条第3项规定基础上适当放宽。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区县农经站提供说明。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注册地在郊区县的企业,向所在区县
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
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要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
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2、其它市属企业,直接向市
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市
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向市
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推荐。
第四章 认定
第九条 认定程序。市
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将专家组意见汇总报市
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经市
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作为市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由领导小组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扶待政策。
第五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市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二条 市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认定,3年有效;期满应重新申报认定,逾期未申报的企业,不再享有北京市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市
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取得市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企业的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状况进行监测,企业应按要求填报有关年报。各郊区县
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按市
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要求对本行政辖区内市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管理,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市
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北京市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资格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保全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变更材料,报市
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通报市
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
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