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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贯彻落实。对于在文件执行过程中以及在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发现的其他问题,请各单位尽快上报。
    
二00三年五月八日
    北京市财政局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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