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43号)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鉴于我市于2002年底以前对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的批复的执行日期均已到期,根据我局对免税饲料产品的
增值税管理及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2年底以前报市局审批的免税饲料产品,并已经市局批准下达了免税批复,该免税饲料产品在2003年实现的销售收入,可继续按规定执行免税政策,不再上报市局审批。
二、凡未经市局审批的免税饲料产品及新办饲料企业,仍按市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219号)文件规定报市局审批。
200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