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北京税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结果的通报》(京国税函﹝2004﹞35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3﹞125号)转发给你们,请相关征收机构认真做好免税车辆的办理工作,并于2004年元月20日前将实际办理免税手续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税额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2003年7月9日
关键词:购置税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