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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农业税计税价格,按2001年本市规定的玉米收购价的中等价格确定,为每公斤0.98元。以后年度,实际收购价格波动幅度不超过5%,计税价格可保持不变。
    二、《北京市农业税实施办法(试行)》(京财税[2003]756号)第六条、《北京市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核定办法(试行)》(京财税[2003]755号)第四条中关于“原农业特产税计税土地的常年产量应大体相当或略高于当地同等地块农业税常年产量”的规定及第五条同时废止。
    
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键词:特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