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结果的通报》(京国税函﹝2004﹞35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
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3﹞732号)转发给你们,相关征收机构在办理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
购置税手续时,应留存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随车配发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使用许可证》或其复印件。
请依照执行。
200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