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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债血站项目配置的采血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结果的通报》(京国税函﹝2004﹞35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债血站项目配置的采血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3﹞879号)转发给你们,请相关征收机构认真做好免征车辆的办理工作,并于2004年3月15日前将实际办理免税手续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税额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2003年8月12日
关键词: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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