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计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6]2246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3]15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①
财税[2003]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