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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注释:第二条第四款废止;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京财税[2007]13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
关键词: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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