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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注释: 附件中“车船使用税”失效,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9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财政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41号
关键词:税收政策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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