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注释: 附件中“车船使用税”失效,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9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
税务局、市地方
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税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
税务局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财政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