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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3﹞181号)转发给你们,对我市纳税人销售财税﹝2003﹞181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药品的,必须将其销售免税药品与经营其他货物分别核算,凡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请依照执行。
  2003年9月16日
关键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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