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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9]2515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69号)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键词: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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