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道路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4]235号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分局:
针对目前本市各区县局在
耕地占用税征收中,对代征道路占用
耕地征收
耕地占用税出现的税额标准执行不统一的问题,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路工程
耕地占用税征收办法的通知》(京财农〔1988〕919号)文件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占地批复中的代征市政道路、代征道路及道路用地,其中涉及占用
耕地征收
耕地占用税不适用每平方米2元的公路工程标准征收。
二、对于代征市政道路、代征道路及道路用地占用
耕地征收
耕地占用税,应按照规定的各区县税额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