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调整
农业税政策实施方案,市局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农业税减免的有关政策精神,对海淀、朝阳、丰台、石景山按
农业税收入计划的3%作为
农业税减免机动数,其余各有关区县按
农业税收入计划的5%作为
农业税减免机动数,用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区县局实际发生的
农业税减免机动数超过规定部分,须报市局。
二、
农业税减免机动数暂不与
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挂钩。
三、请各局认真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和各乡镇
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及村委会,学习掌握“办法”的精神和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对本“办法”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并研究解决。
二ОО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