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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分局及时通知辖区内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做好征收增值税的衔接工作。
  2003年11月3日
关键词:税收政策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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