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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对已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京财税[2003]914号)中规定办理“非典”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手续的纳税人,按本文件规定仍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其差额可在2004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抵扣。具体办法由地税局各区县局、分局自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键词: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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