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财税[2010]71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
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减免税资料的审核:需审核《通知》中各项具体规定涉及
的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的证明资料。其中,企业出售、企业关闭、破产,安置原企业职工比例情况,需由纳税人提供安置职工比例的有关证明资料。企业法人注销,需提供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的《企业注销证明》。
二、《通知》规定的各项减免税政策审批由各区县地税局负责。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