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注释:附件中“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处失效,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94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