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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注释:附件第二条废止;详见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7]2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中所述作者,是指在出版物中发表文章,并因发表文章向出版单位支付款项的作者个人或作者单位(以下简称作者)。
    二、对作者因发表文章而向出版单位支付“版面费”,并同时承销图书、报纸、杂志的,对出版单位取得的“版面费”收入,不管是否超过图、报纸、杂志的实际定价,一律征收增值税
    三、凡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含编辑部),应对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单独进行销售收入、成本、税金的核算,否则其取得的“版面费”收入应按增值税的收入比例法计算相应的进项税额,同时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90号
关键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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