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6]2185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