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东城、宣武、朝阳、丰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企
事业单位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29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130号)的规定,及时落实政策,认真审查核实,做好5家企业、
事业单位2004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工作。
2004年3月16日